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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买卖中的验收法律问题

2011-01-04 16:21:25 来源:邱铭钧


设备买卖中的验收法律问题

【导语】

买卖合同双方就设备约定了验收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买方未提出质量异议,是否应视为设备质量合格,是否有必要通过鉴定检验设备质量?

【案情介绍】

原告:北京市某印刷厂(以下简称“印刷厂”)

被告:江苏某机械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

20084月,印刷厂与机械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印刷厂以180万元的价格向机械公司购买印刷设备一台。价款分两期支付:合同签订后支付80万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毕3个月内,验收合格后支付100万元。合同中还约定了印刷设备的验收标准。

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印刷设备安装完毕并允许正常,印刷厂开始使用。后机械公司屡次要求印刷厂支付剩余货款100万元,但印刷厂以印刷设备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并要求退货。机械公司为主张剩余货款,委托笔者向法院起诉。

【律师代理】

庭审过程中,印刷厂答辩称:印刷设备安装后并未完成调试,印刷质量无法达到验收标准,印刷厂要求退货。后机械公司派人维修,但在维修后的测试过程中,印刷设备仍多次出现故障。《设备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条件为验收合格,本案印刷设备一直未通过验收,付款条件根本未成就。

针对印刷厂的答辩意见,笔者向法庭指出:

   一、机械公司交付的印刷设备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印刷厂也未在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任何异议

首先,机械公司交付的印刷设备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第一,机械公司处于行业技术领先地位,所有设备出厂前均已通过了严格的质量检验和测试;第二,购买印刷设备之前,印刷厂将业务中的产品拿到机械公司的样机上进行测试,打印效果均符合印刷厂的要求。印刷厂是在实地考察、慎重考虑、完全认可打印效果后才购买设备的;第三,印刷设备在安装后即可完全正常使用。

其次,印刷厂提出的几项质量问题并不存在。第一,所谓印刷问题系印刷厂自身原因所致,且在机械公司的协助下已得到解决;第二,印刷设备印量未达到设计印量是印刷厂业务部饱和所致,与设备质量无关。

最后,印刷厂为在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在印刷设备安装调试完毕3个月内,验收合格后支付100万元。由此可见,双方约定的质量异议期是印刷设备安装调试完成3个月内。而在上述异议期内,印刷厂从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根据合同法第158条,印刷厂在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未提出任何异议,即视为印刷设备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二、质量鉴定既无必要,又难以保证得出真实结论,法院不应支持印刷厂的鉴定申请。

因设备已经闲置很久,没有得到正常的保养和维护,其现在的状况无法真实反映交付时的状况,并且该设备长期处于印刷厂的控制之下,不排除人为损害i、破坏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进行鉴定,无法得出真实的鉴定结论,对机械公司部公平。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于200910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

本案《设备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法庭能够根据已掌握的案件事实和现有证据材料裁决,没有必要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涉案设备已经经过了安装和调试的过程,不存在印刷厂所称的未经调试的情况。印刷设备验收应该是买卖双方共同实施的行为,双方均有积极进行验收的义务;但双方均未主动及时提供条件完成验收,双方对此都有责任。

验收标准为衡量本案印刷设备质量问题的主要适用标准。从本案的现有证据不能得出印刷设备有不符合验收标准的质量问题的结论,印刷厂也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故障问题属于验收不合格,法庭对于印刷厂关于故障等问题导致验收不合格的观点不予支持。印刷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设备未能达到设计印量,法庭对继续印刷厂以印量不足为由提出的关于印刷设备质量问题的观点不予支持。

法庭支持了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印刷厂支付印刷设备余款100万元。双方均没有上诉。

【律师手记】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中商品质量争议的典型案件。此类质量争议案件的事实问题涉及大量专业技术知识,律师如能圆满完成代理任务,需短时间内对相关技术领域迅速了解,这对律师的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有如回味: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量异议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买受人对于购买的货物具有及时

检验的义务;买受人如果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质量或者数量不符合约定时起的合理期间内没有向出卖人发出异议通知,就视为标的物的质量或者数量符合约定,即从法律上认为买受人认可了标的物。在此情况下,再把精力投入到繁杂的技术数据中来讨论设备质量已无实际意义。因此,印刷厂在质量异议期内并未提出异议,也无鉴定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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