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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达利五金机械公司与北京诚信达汽车销售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7-11-10 10:35:14 来源:邱铭钧


北京恒达利五金机械公司与北京诚信达汽车销售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京0112民初40839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724

程序:普通程序  

合议庭:法官:徐宪龙

        人民陪审员:李茂

        人民陪审员:韩文禹

文书性质:判决

原告代理律师:邱铭钧,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被告代理律师:何冬成,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文书正文

关键词:

租赁合同 合同解除 通知

裁判要点:

1、虽然原告仅提供了《租赁合同》复印件,被告否认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但是合同复印件上有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公章,且被告股东亦在合同上签写“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且第一年的租金确系被告支付,故可以认定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2、因被告拖欠租金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市恒达利五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367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原告如期移交了租赁房屋的使用权,定期对房屋进行维修、维护。但被告未如期支付租金。20167月,被告签署《承诺函》,承诺于月13日前全额支付年租金51万元,但仅支付了24万元,剩余租金至今未支付。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租金27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2611元;3、被告支付所欠水电费5404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北京诚信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从未在诉争房屋从事过经营活动;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有异议;3、未给原告出具过《承诺函》。

第三人北京京信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出庭。

裁判结果:

一、确认双方的租赁合同于2017619日解除;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租金244849元;以及偿还水电费52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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