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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百高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广移动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2017-11-09 15:53:51 来源:邱铭钧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朝民(商)初字第55203号
案由:广告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年11月16日
程序:普通程序
合议庭:金宏 审判长
王壁珠 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 人民陪审员
文书性质:判决
原告代理律师:邱铭钧,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文书正文
关键词:
广告合同 合同解除 通知 履约保证金
裁判要点:
1、因被告未能依据《四川媒体协议》约定将双方约定的中国石油加油站多媒体联播网在四川省加油站LED屏提供给原告,原告从未发布广告,导致原告取得媒体代理权、发布广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2、原告虽发函要求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但函件中未明确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原告主张合同应于2013年10月18日解除,不予采纳。
基本案情:
原告云南百高广告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0月26日,云南百高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广移动传媒有限公司就区域性独家代理中国石油全国加油站(LED屏)多媒体联播网的广告经营权事宜签订了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拥有覆盖中国石油销售分公司所辖范围内的全国加油站多媒体的独家经营权,北广授权原告在四川省加油站的独家代理权。原告依约缴纳了履约保证金92.5万元但被告违反协议约定,一直无法让原告获得广告代理权,被告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请求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92.5万元;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55341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付代理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原告违约。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92.5万元。之后原告给被告发送律师函一份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赔偿损失。为查明案情,法院向中石油四川销售非油品分公司发函。
裁判结果:
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92.5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23元由被告承担11000元,原告承担44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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