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再审上诉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李艮米与徐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7-11-09 16:50:54 来源:
本信息:
审理法院:芜湖县人民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一审:(2015)芜民一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9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2015)芜民一初字第0217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2016)皖02民终2163号第00981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程序:普通程序
文书性质:判决
原告代理律师:邱铭钧,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被告代理律师:乐传民,安徽青戈江律师事务所
文书正文
关键词:
民间借贷 借贷关系成立
裁判要点:
1、原告举证是否足以证明本案的借贷关系成立,即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2、被告向原告汇款10万元时在汇款凭证上注明的“利”,与借条上所载明的利息10万元相吻合,同时结合通话记录,可认定被告收到了100万元借款,并支付了10万元利息,即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
基本案情:
原告李艮米诉称: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其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六个月的利息为10万元,并约定借款由原告先汇入被告的合伙人周柏南的账户内,再由周柏南根据被告的指示使用借款。期间,被告仅偿还了10万元利息,到期后,未支付借款与利息。故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216667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徐新华辩称:未收到原告借条上所载明的借款,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不认识,原告与周柏南系朋友关系。被告与周系合伙关系,双方于2013年成立北京汤尼路易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任法定代表人,周任财务总监。2013年5月28日,徐新华向李艮米出具借条,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归还110万元,周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2013年6月3日,原告向周的个人账户转入100万元,该借款按照被告的指示分几笔汇给了汤尼路易公司的客户。另查明:2014年1月13日,被告汇款10万元给原告,注明“利”。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徐新华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李艮米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185714元。案件受理费15750元,由被告承担15400元,原告承担350元。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 大家都在看

基本信息: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京0112民初40839号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裁判日期:2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