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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艮米与徐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7-11-09 16:50:54 来源:


李艮米与徐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信息:

审理法院:芜湖县人民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一审:(2015)芜民一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9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2015)芜民一初字第0217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2016)皖02民终2163号第00981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程序:普通程序  

文书性质:判决

原告代理律师:邱铭钧,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被告代理律师:乐传民,安徽青戈江律师事务所

 

文书正文

关键词:

民间借贷 借贷关系成立

裁判要点:

1、原告举证是否足以证明本案的借贷关系成立,即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2、被告向原告汇款10万元时在汇款凭证上注明的“利”,与借条上所载明的利息10万元相吻合,同时结合通话记录,可认定被告收到了100万元借款,并支付了10万元利息,即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

 

基本案情:

原告李艮米诉称: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其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六个月的利息为10万元,并约定借款由原告先汇入被告的合伙人周柏南的账户内,再由周柏南根据被告的指示使用借款。期间,被告仅偿还了10万元利息,到期后,未支付借款与利息。故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216667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徐新华辩称:未收到原告借条上所载明的借款,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不认识,原告与周柏南系朋友关系。被告与周系合伙关系,双方于2013年成立北京汤尼路易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任法定代表人,周任财务总监。2013528日,徐新华向李艮米出具借条,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61日至1231日,到期归还110万元,周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201363日,原告向周的个人账户转入100万元,该借款按照被告的指示分几笔汇给了汤尼路易公司的客户。另查明:2014113日,被告汇款10万元给原告,注明“利”。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徐新华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李艮米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185714元。案件受理费15750元,由被告承担15400元,原告承担350元。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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